《中美經貿協定》.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 和美利堅合眾國 政府 經 濟 貿 易 協議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 合 稱 “ 雙方 ” ) , 認識到雙邊經貿關系 的重要性 ; 認識到貿易增長和遵循國際 規范 、以促進基于市場的成果,符合兩國的利益; 深信和諧發展、擴大全球貿易和促進更廣泛國際合作 可 帶來的益處; 承認雙方提出的現有貿易和投資關切; 認識到以盡可能建設性的、快速的方式解決現有和未來貿易與投資 關切是可取 的 , 達成以下協議 1-1 第一章 知識產權 第一節 一般義務 美國 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中國正從重要知識產權消費國轉變為重要知識產權生產國, 中國 認識到,建立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的全面法律體系的重要性。 中國 認為,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有利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創新型企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 1.1條 中國 與 美國 為此確認承諾有關知識產權第一節至第十一節的條款。 第 1.2條 雙方 應 確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對于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一方個人,對方 應 確保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場準入。 第二節 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美國 重視商業秘密保護。 中國認為 保護商業秘密 是 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雙方同意,確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1-2 的有效保護,以及對侵犯上述信息 1行為的有效執法。 第 1.3條 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人的范圍 一、 雙方 應 確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承擔 侵犯商業秘密的 法律 責任。 二、 中國應將 侵犯商業秘密的 “ 經營者 ” 定義為包括所有自然人、組織和法人。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4條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禁止行為范圍 一、 雙方 應 確保,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責任的禁止行為,其范圍完全涵蓋盜竊商業秘密的方式。 二、 中國應 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行為,尤其是(一)電子入侵;(二)違反或誘導違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圖保密的信息的義務;(三)對于在有義務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披露或有義務限制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下獲得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予以披露或使用。 1 雙方同意,保密商務信息是涉及或與如下情況相關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業秘密、流程、經營、 作品 風格或設備,或生產、商業交易,或物流、客戶信息、庫存,或收入、利潤、損失或費用的金額或來源,或其他具備商業價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對持有該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競爭地位造成極大損害。 1-3 三、 中國 與 美國 同意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合作。 四、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5條 民事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 一、 雙方應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業秘密權利人已提供包括間接證據在內的初步證據,合理指向被告 方侵犯商業秘密,則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 (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 轉移至被告 方 。 二、 中國應 規定(一)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以下證據,未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 (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 轉移至被告方 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機會獲取商業秘密的證據,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實質上與該商業秘密相同; 2.商業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風險的證據; 或 3.商業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證據;以及(二)在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對 其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 (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 轉移至被告方,以證明權利人確認的商業秘密為 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獲得, 因而不是商業秘密。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6條 阻止使用商業秘密的臨時措施 1-4 一、 雙方 應 規定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 , 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業秘密。 二、 中國 應 將使用或試圖使用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認定為“ 緊急情況 ” ,使得司法機關有權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實和情形 采取行為保全措施 。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7條 啟動刑事執法的門檻 一、 雙方 應 取消任何將商業秘密權利人 確定 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 二、 中國 (一)作為過渡措施, 應 澄清在相關法律的商業秘密條款中,作為刑事執法門檻的 “ 重大損失 ” 可以由補救成本充分證明 ,例如為減輕對商業運營或計劃的損害或重新保障計算機或其他系統安全所產生的成本,并顯著降低啟動刑事執法的所有門檻;以及(二)作為后續措施, 應 在可適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將商業秘密權利人 確定 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 第 1.8條 刑事程序和處罰 一、 雙方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適用于對故意侵犯商業秘密的處理。 1-5 二、 中國的 刑事程序和處罰應至少將出于非法目的,通過盜竊、欺詐、實體或電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及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列為禁止行為。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9條 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免于政府機構未經授權的披露 一、 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更好地鼓勵各類企業創新, 中國應 禁止政府工作人員或第三 方專家或顧問,未經授權披露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層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監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 二、 中國應 要求各級行政機構和其他機構(一)將提交信息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實施調查或監管所需范圍內;(二)將有權接觸所提交信息的人員僅限于實施合法調查或監管的政府工作人員;(三)確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護;(四)確保與信息提交方有競爭關系,或與調查或監管結果有實際或可能經濟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專家或顧問,不得接觸到此類信息;(五)建立申請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對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異議的機制;(六 )對未經授權披露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行為實施應阻遏此類未經授權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處罰,包括罰金和停止或終止聘用,以及作為修訂相關法律的最終措施一部分的監禁。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1-6 遇。 第三節 藥品相關的知識產權 藥品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尋找治療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持續存在,例如針對癌癥、糖尿病、高血壓和中風等。為促進中美雙方在醫藥領域的創新與合作,更好滿足患者需要,雙方 應 為藥品相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以及為滿足上市審批條件而提交的未經披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 效保護和執法。 第 1.10條 考慮補充數據 一、 中國應 允許藥品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審查程序、專利復審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補充數據來滿足可專利性的相關要求,包括對公開充分和創造性的要求。 二、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11條 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有效機制 一、 作為批準包括生物藥在內的藥品上市的條件,如果 中國 允許原始提交安全性與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經獲批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或信息,例如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已獲上市批準的證據, 中國 應(一)規定制度,以通知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獲批產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有效期內尋求上市該產品;(二)規定足夠的時間和機會,讓該專利權人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上市之前尋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濟;以及(三)規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1-7 速救濟,例如 行為保全措施 或與之相當的有效的臨時措施,以便及時解決關于獲批藥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 二、 中國應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與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藥品相關制度,包括規定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有權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 獲得上市許可前 提起訴訟 ,就可適用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解決尋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濟。 中國 還可提供行政程序解決此類糾紛。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四節 專利 第 1.12條 專利有效期的延長 一、 雙方應規定延長專利有效期以補償專利授權或藥品上市審批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 二、 (一) 中國 在專利權人的請求下,應延長專利的有效期,以補償在專利授權過程中并非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就本條規定而言,不合理延遲應至少包含,自在中國提交申請之日起 4年內或要求審查申請后 3年內未 被授予 專 利權,以較晚日期為準。 (二)對于在中國獲批上市的新藥產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專利, 應 專利權人的請求, 中國應對 新藥產品專利、其獲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專利有效期或專利權有效期 提供調整 ,以補償由該產品首次在中國商用的上市審批程序給專利權人造成的專利有效1-8 期的不合理縮減。任何此種調整都應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條件下,授予原專利中適用于獲批產品及使用方法的對產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專利主張的全部專有權。 中國 可限制這種調整至最多不超過 5年,且自在中國上市批準日起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 14年。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 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五節 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盜版與假冒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中國 與 美國應 加強合作,共同并各自打擊電子商務市場的侵權假冒行為。雙方 應 減少可能存在的壁壘,使消費者及時獲取合法內容,并使合法內容得到著作權保護,同時,對電商平臺提供有效執法,從而減少盜版和假冒。 第 1.13條 打擊網絡侵權 一、 中國應 提供執法程序,使得權利人能夠針對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應對侵權。 二、 中國應 (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錯誤下架通知的責任;( 三)將權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訴的期限延長至 20個 工作 日 ;(四)通過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關信息,以及對惡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進行處罰,以 確保 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執法程序允許權利人采取行動,應對網絡環境下的侵權。 1-9 四、 雙方同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進一步合作,以打擊網絡侵權。 第 1.14條 主要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侵權 一、 針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電子商務平臺,雙方 應 采取有效行動,打擊平臺上泛濫的假冒或盜版商品。 二、 中國應 規定屢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可能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正在研究采取更多舉措,打擊假冒或盜版商品的銷售。 第六節 地理標志 雙方 應 確保地理標志的保護實現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護通用名稱 2(即常用名稱)、尊重在先的商標權、明確的允許提出異議和撤銷的程序,以及為依賴商標或使用通用名稱的對方的出口產品提供公平的市場準入。 第 1.15條 地理標志和國際協議 一、 中國應 確保針對其他貿易伙伴依據一項國際協定已提出或將要提出的關于承認或保護地理標志的請求所 采取的任何措施,不會減損使用商標和通用名稱出口至中國的美國貨物和服務的市場準入。 二、 中國應 給予包括美國在內的貿易伙伴必要機會,以對 中國2 一方可將“通用”這一術語視為與“在通用語言中,慣用于相關貨物的常用名稱”同義。 1-10 與其他貿易伙伴協議的清單、附錄、附件或附函中所列舉的地理標志提出異議。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16條 一般市場準入相關的地理標志問題 一、 中國應 確保(一)主管部門在確定某一名稱在中國是否為通用名稱時,考慮中國消費者如何理解這一名稱 ,包括以下因素 1.字典、報紙和相關網站等可信來源; 2.該名稱所指的貨物在中國營銷和在貿易中如何使用 ; 3.該名稱是否在合適的情況下,在相關標準中被使用以對應中國的一種類型或類別的貨物,例如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頒布的標準; 4.有關貨物是否從申請書或請求書中所表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進口至中國,且不會 以在 貨物原產地 方面誤導公眾 的方式 進行 ,以及這些進口貨物是否以該名稱命名 ; 且(二)任何地理標志,無論是否根據國際協議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認,都可能隨時間推移而變成通用名稱,并可能因此被撤銷。 二、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17條 復合名稱 一、 雙方 應 確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標志保護的復 合名稱中的單獨組成部分是通用名稱,該部分應不受該方地理標志保護。 二、 當 中國 向復合名稱提供地理標志保護時,如該復合名稱中有不予保護的單獨組成部分,應公開列明。 1-11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七節 盜版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盜版和假冒產品嚴重危害公眾的利益,并且傷害中美兩國權利人。雙方 應 采取持續、有效的行動,阻止假冒和盜版產品的生產和分銷,包括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產品。 第 1.18條 假冒藥 一、 雙方 應 采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動,打擊假冒藥品和包含活性藥物成分、散裝化學品或生物制品的相關產品。 二、 中國 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動,打擊假冒藥品和生物 藥 的相關產品,包括活性藥物成分、散裝化學品和生物制品;(二)與 美國 分享經 中國 監管部門檢查,并符合 中國 法律法規要求的藥品原料場地注冊信息,以及相關執法檢查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協議生效后 6個月內,每年在網上發布執法措施的相關數據,包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繼任機構查繳、吊銷營業執照、罰款和其 他 行動的情況。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 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擊假冒藥品及相關產品。 第 1.19條 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一、 雙方 應確保 持續和有效的行動,阻止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分銷。 二、 中國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后 3個月內, 顯著1-12 增加執法行動數量;在本協議生效后 4個月內,每季度在網上發布相關執法行動產生的可衡量影響的數據。 三、 雙方應 致力于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加強 合作,打擊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第 1.20條 銷毀假冒商品 一、 在邊境措施上,雙方應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銷毀被當地海關以假冒或 盜版為由中止放行并作為盜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沒收的商品;(二)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 ;(三)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 在任何情況下均 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二、 關于民事司法程序,雙方應規定(一)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除特殊情況外,應銷毀認定為假冒或盜版的商品;(二)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司法部門應責令立即銷毀主要用于 生產或 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 任何 補償;或在特殊情況下,將這些商品 在商業渠道之外進行處置,且不予任何補償,以最小化進一步侵權的風險;(三)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四)司法部門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假冒者向權利人支付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彌補侵權損失的賠償金。 三、 關于刑事執法程序,雙方 應 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 應 責令沒收和銷毀所有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附著在商品上的假冒標識的物品;(二)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1-13 應 責令沒收和銷毀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三)對于沒收和銷毀,不應對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 (四)司法部門或其 他 主管部門應保存擬銷毀商品及其 他 材料的清單,并有 裁量 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其 希望 對被告或第三方侵權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暫時將這些物品免于銷毀以便保全證據。 四、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21條 邊境執法行動 一、 雙方 應致力于加強執 法合作,以減少包括出口或轉運在內的假冒和盜版商品數量。 二、 中國應 重點圍繞出口或轉運的假冒和盜版商品,針對假冒和盜版商品的檢查、扣押、查封、行政沒收和行使其 他 海關執法權力,持續增加受訓執法人員的數量。 中國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 議生效后 9個月內, 顯著 增加對海關執法相關人員的培訓 ; 在本協議生效后 3個月內, 顯著 增加執法行動數量,并每季度在網上更新執法行動信息。 三、 雙方同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開展邊境執法合作。 第 1.22條 實體市場執法 一、 雙方 應 持續、有效地打擊實體市場的著作權和商標侵權行為。 二、 中國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后 4個月內, 顯著增加執法行動數量;每季度在網上更新針對實體市場執法行動的信1-14 息。 三、 美國 確認,現有 美國 措施對實體市場著作權和商標侵權采取了有效執法。 第 1.23條 未經許可的軟件 一、 雙方 應 確保,所有政府機構以及所有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均安裝和只能使用經許可的軟件。 二、 中國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后 7個月內,在國內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屬的第三方進行年度審計,并在網上公布審計結果。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門及其承包商僅安裝和使用經許可的軟件。 第八節 惡意商標 第 1.24條 為加強商標保護,雙方 應 確保商標權充分和有效的保護和執法,特別是打擊惡意商標注冊行為。 第 1.25條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 措施給予與本節 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節 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執行和程序 第 1.26條 行政執法向刑事執法的移交 一、 如依據客觀標準,存在基于清晰事實的對于知識產權刑事違法行為的 “ 合理嫌疑 ” , 中國 應 要求行政部門將案件移交刑事執法。 1-15 二、 美國 確認, 美國 相關部門有權將適當的案件提交刑事執法。 第 1.27條 達到阻遏目的的處罰 一、 雙方應規定足以阻遏未來知識產權竊取或侵權的民事救濟和刑事處罰。 二、 中國 (一)作為過渡措施, 應 阻遏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加強現有救濟和懲罰的適用 , 按照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通過以接近或達到最高法定處罰的方式從重處罰,阻遏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 的行為,以及(二)作為后續措施,應提高 法定賠償金、監禁刑和罰金的最低和最高 限度 ,以阻遏未來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三、 美國應致力于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與 中國 加強在雙邊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框架下的交流與合作,在知識產權刑事執法方面考慮更多經驗分享與務實合作。 第 1.28條 判決執行 一、 雙方 應 確保其法院最終判決的任何罰款、處罰、經濟賠償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救濟措施,得到迅速執行。 二、 中國應 采取的措施包括,執行工作指南和實施計劃以 確保迅速執行判決,在本協議生效后 1個月內,公布工作指南和實施計劃,并每季度在網上公布執行結果報告。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可保障對于判決的快速執行,包括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相關判決。 第 1.29條 著作權和相關權的執行 1-16 一、 在涉及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中,雙方應 (一)規定如下的法律推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以通常方式署名顯示作品的作者 、出版者、 表演 的表演者或 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制作人,就是該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 , 而且著作權或相關權利 存在于上述作品、表演、錄音制品中 ;(二)在符合第一項推定且被訴侵權人沒有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免除出于確立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所有權、許可或侵權的目的,提交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轉讓協議或其他文書的要求;(三)規定被訴侵權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或舉證責任 (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 ,證明其對受著作權或相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是經過授權的,包括被訴侵權人聲稱已經從權利人獲得使用作品的準許的情況,例如許可。 二、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 1.30條 文書認證( “ 領事認證 ” ) 一、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對于可通過當事人 之間認 可 或以接受偽證處罰為前提的證人證言來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則雙方不得 提出證據認證的形式要求,包括要求領事官員蓋章或蓋印等。 二、 對于無法通過當事人 之間認可 或以接受偽證處罰為前提的證人證言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 中國應 簡化公證和認證程序。 三、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1-17 第 1.31條 證人證言 一、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 中國應 給予當事方在案件中邀請證人或專家,并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詢的合理機會。 二、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十節 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 第 1.32條 與本協議知識產權章節相關的合作活動和倡議應基于可用資源,根據要求,并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條款和條件進行。 第 1.33條 雙方同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雙邊合作力度,推動在該領域的務實合作。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討論知識產權雙年度合作工作計劃,內容包括聯合項目,產業外聯,信息和專家交流,通過會議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動,以及公眾意識領域的合作。 第十一節 履行 第 1.34條 雙方 應 在各自的法律體系和實踐中,選擇合適的方式履行本協議。必要時,雙方 應 按國內法定程序,向立法機構 提出修法建議。與 雙邊 評估和 爭端解決章節相一致,雙方應確保完全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 1.35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 30個工作日內, 中國 將制定行動計劃以加強1-18 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本行動計劃 應 包括但不限于 中國 為履行本章節義務將采取的每一項措施及生效時間。 第 1.36條 美國 確認, 美國 現行措施與本章節所規定的義務相一致。 2-1 第二章 技術轉讓 雙方確認 確保 按照自愿和 基于市場的條件 開展技術 轉讓 的重要性,并認識到強制技術轉讓是一項重要關切。由于技術和技術 變化 給世界經濟帶來深刻影響,雙方進一步認識到采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性。 為 增進 雙方 關于 技術 事項 的互信與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促進貿易和投資,并為解決長期結構性問題打好基礎,雙方 約定如下 第 2.1條 總 則 一 、 一 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 個人 ” ) 應 能夠有效 進 入對方 管轄區 ,公開、自由地開展運營,而不會受到 對方 強迫或壓力向 其 個人轉讓技術。 二 、 雙 方個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或許可 應 基于 自愿且反映雙方個人同意的 市場 條件 。 三 、 一 方不得支持或指導其個人針對其產業規劃所指向的 領域和行業,開展以獲取 外國 技術為目的 、導致扭曲的 境外直接投資活動。 第 2.2條 市場準入 對于 收購、合資或其他投資交易, 任何一方都 不得要求或施壓2-2 對方個人向己方個人轉讓技術。 第 2.3條 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一 、 任何一方都 不得采取或維持 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向己方個人轉讓技術 的 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二 、 任何一方都 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將技術轉讓給己方個人 ,并以此 作為以下 事項 的條件 ,其中包括(一)批準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可要求 ;(二) 在己方 管轄區 經營,或進 入己方市場 ; 或 (三)獲得 或繼續 獲得 己方給予 的 有利 條件 。 三 、 任何一方都 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 , 使用或偏向 由 己方個人所有或許可給己方個人的相關技術 ,并以此 作為以下 事項 的條件 ,其中包括(一) 批準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可要求 ;(二) 在己方 管轄區 經營,或 進 入己方市場 ; 或 (三)獲得 或繼續 獲得 己方給 予的 有利 條件 。 四 、 雙方 應使 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 、 雙方不得要求或施壓外國個人披露為證明其符合相關行政管理 或監管要求 所 不必要的敏感技術信息。 六 、 雙方 應對 外國個人在行政 管理 、監管或其他審查過程中披露的 任何 敏感技術信息 予以保密 。 第 2.4條 正當程序和透明度 一 、 雙方 應確保所有 涉及對方個人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是公正、2-3 公平、透明和非歧視性的。 二 、 雙方 應確保 公布與本協議所涉事宜相關的行政程序規則,并提供 實質性 通報,內容至少包括程序 所涉 事項、適用的法律法規、證據規則及相關救濟和制裁措施。 三 、 雙方 應規定 對方個人有以下權利 (一) 在針對他們的行政程序中, 查閱 證據并有實質性機會 作出回應;(二) 在行政程序中 由 律師 代理 。 第 2.5條 科學與技術合作 雙方同 意 考慮在合適 的 情況下 開展科學與技術合作。 3-1 第三章 食品和農產品貿易 1 第 3.1條 總 則 一 、 為 加強 中美兩國 在影響農業貿易問題上 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決長期關切的基礎,推動農業成為雙邊關系的重要支柱,雙方 (一) 認識到 其各農業產業、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農產品供給、有助于滿足 兩國 人民對食品和農產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 ,有意進一步加強農業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農產品市場,促進 雙方 之間食品和農產品貿易增長; (二) 考慮到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在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生命與健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而 出于保護主義目的使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消費者和生產者福利均有負面影響 ;認識到確保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科學為基礎、非歧視及 考慮區域間衛生與植物衛生特性差異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 得 使用 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衛生或植物衛生措施 ; (三) 考慮到當進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 阻止 而無法充分利用農1 本章內容(包括附錄各部分與各附件)的任何擬議或最終實施辦法(包括現有實施辦法的修訂內容)均不得適用第八章最終條款第五條。 3-2 業市場準入機會時,將減少農業貿易體系帶來的好處;認識到關稅配額管理不應作為 阻止 農產品關稅配額充分利用的一種手段使用; (四)注 意 到農業生物技術有助于養活增長的人口、減少農業的環境影響、促進更可持續的生產,提高生活水平,有意 維持 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監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審批程序,以便利于此類產品貿易的增長; 以及 (五)承認各自 遵守其關于世界貿易組織國內農業支持承諾的重要性。 二 、 附錄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體承諾。 附錄一 農業合作 一、 雙方有意在農業科學和農業技術領域加強和促進互相同意的合作活動。這些活動可包括雙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雙方有意基于誠信、對等、公開、透明、科學和法治等原則開展合作活動。 二、 雙方有意在與農藥相關的潛在合作領域進行技術磋商。這些磋商可包括討論雙方農藥登記和試驗數據,及討論最大殘留限量制定。 三 、 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中美農業科學合作交流項目,促進中國和美國科學和技術專家就農業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 每一方有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確保各自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參與項目活3-3 動。 四 、 雙方有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鼓勵兩國國家和地方層面政府主管機關、農民、學者、農業企業等開展農業議題的交流和對話。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現有的農業政策雙邊交流機制,比如中美農業合作聯委會,通過美國和中國政府參加相關會議便 利 農業政策交流,包括中國糧食安全與食品安全戰略峰會和中美兩國各自召開的農業展望大會。 五 、 雙方有意促進中美技術專家就共同感興趣的農業議題開展交流,可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包括 農業生產、作物保險、農產品貿易、衛生與植物衛生和鄉村發展。 六、 雙方有意合作,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進行農業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技術討論。 七、 雙方有意通過技術交流訪問等方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加強動物和植物病蟲害信息分享。雙方有意 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 交流,提升動植物病蟲害防控能力的經驗,促進病害檢測和病蟲害檢測防控技術的研發。 八、 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與農業有關的技術措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包括風險交流議題相互接觸。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上述議題在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內,相3-4 互接觸、加強配合。 九、 雙方有意在 2019 年大阪數字經濟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機制,協商數字技術惠及農業 領域 的方式。 十 、 雙方有意將各自所有政府相關機構納入到本附錄討論的政府活動當中。 十一 、 為明確起見,本附錄的內容均不 得 構成雙方支出、 撥款或資金轉移的義務以及將人力或其他資源用于任何合作活動的義務。附錄二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 、 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啟動雙邊技術討論,審查 “ 進口警報 99-30” 因含三聚氰胺和 /或三聚氰胺類似物針對所有中國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實施自動扣留措施,以明確取消 “ 進口警報 99-30” 的必要步驟。 乳 品 二 、 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乳品需求,中國 應 (一)本協議一經生效,允許進口的美國乳品 1.由列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清單的工廠 制造 ; 以及 2.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市場服務局出具的乳品衛生證書 ; (二)在本協議生效 之日起 10 日內,認可美國乳品安全體系提3-5 供至少與中國乳品安全體系同等的保護水平; (三)每當 美國 向 中國 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更新的乳品工廠和產品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后 20 個工作日內 1.對清單上的工廠注冊并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工廠和產品清單; 以及 2.允許上述工廠的美國乳品輸入中國 ; (四)允許進口附有美國農業部 農業 市場服務局衛生證書的牛、綿羊和山羊乳品; (五)關于延長貨架期乳 1.允許產自美國的延長貨架期乳進口并在中國作為巴氏殺菌乳銷售; 2.若 中國開展 制定延長貨架期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案;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以及 4.根據第二條第 1、 3 和 4 款規定允許進口美國延長貨架期乳 ; (六)關于強化乳 1.根據第二條第 1、 3 和 4 款規定,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制乳( GB25191),允許美國生產的強化乳 輸入中國 ; 3-6 2.若產品采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 “ 巴氏殺菌調制乳 ”向消費者出售; 3.當 中國開展 制定強化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 通報標準草案; 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 (七)關于美國超濾液態乳 1.根據第二條第 1、 3 和 4 款規定,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制乳( GB25191),允許美國超濾液態乳 輸入中國 ,且產品應 該 具有 “ 超濾技術 ” 標識; 2.若產品采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 “ 巴氏殺菌調制乳 ” ; 3. 當中國 制定 超濾乳新標準草案,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該標準草案; 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 以及 (八)關于美國乳滲透物粉 1.在本協議生效 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 ( 1)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 2017〕 14 號)的要求,3-7 完成美國食用乳滲透物粉的審批; 以及 ( 2)允許美國乳滲透物 粉 進口 ; 2.若 中國開展 制定乳滲透物 粉 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案; 以及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嬰幼兒配方乳粉 三 、 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需求,中國 應 (一)在審查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申請及 作 出注冊決定時,充分考慮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21 U.S.C § 350a)第 412 節及其實施規定; (二)無論申請實體是否與一個已注冊工廠具有關聯,接受產品注冊申請,完成審查并發布決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請后的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美國工廠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申請的技術審查 ; (四)通常在完成技術審查后 40 個工作日內,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所 需 要的有關核查、檢查、抽樣或檢測 ,其條件是,美國生產商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提供準入; (五)把此前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產品的審查、檢查和3-8 制造 工廠合規情況的決定納入考慮范圍,在技術審查或所需的核查、檢查、抽樣或檢測完成后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注冊; (六)確保不會 披露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過程中提供的所有 商業秘密 ; (七)每當 美國 向 中國 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如果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已在中國 國家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注冊,在收到清單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對清單上的工廠實施注冊并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清單,允許這些工廠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輸入中國; (八)對于注冊續期,不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注冊續期多于 每 4 年一次;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注冊續期多于每 5 年一次 ; (九)當決定產品注冊或重新注冊是否需要進行工廠檢查時,將此前 中國 核查報告、美國監管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予以考慮,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以及 (十)本協議生效 之日起 1 周內,中國海關總署對產品已在 中國 獲批、而工廠注冊申請待批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完成工廠注冊,并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完整工廠清單。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核查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