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資源項目開發合作合同范例.pdf
合 同 編 號 [ 2015] □ □ □ □ □ □ □ □ □ □ □ □林業碳匯資源項目開發合同*****有 限 公 司 印 制第 1 頁 共 9 頁甲 方 乙 方 概 念 及 定 義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的 “ 碳 匯 資 產 ” 為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為 計 算 參 照 量 ,能 夠 用 于 交 易 并 獲 得 實 際 收 益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的 “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 為 通 過 交 易 經 核 證 的 以 二 氧化 碳 當 量 為 計 算 參 照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交 易 所 獲 得 的 收 入 。本 合 同 項 目 為 甲 乙 雙 方 就 甲 方 擁 有 的 林 地 進 行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開 發的 實 現 、 管 理 、 交 易 和 增 值 進 行 合 作 。甲 乙 雙 方 就 甲 方 擁 有 的 林 地 、 林 業 進 行 碳 匯 資 源 開 發 合 作 和 戰 略合 作 事 宜 , 在 誠 實 信 用 、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 經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 達 成如 下 內 容 第 一 條 合 作 內 容 和 形 式( 一 ) 甲 乙 雙 方 為 項 目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國 國 家 核證 自 愿 減 排 量 ( CCER) 、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經 核 證 的 減 排 額 度 ( CER) 、 以 及其 他 國 際 機 制 下 的 溫 室 氣 體 自 愿 減 排 量 ( VER) ) 的 實 現 、 管 理 、 交 易和 增 值 進 行 合 作 。 甲 方 負 責 該 項 目 林 地 的 種 植 與 經 營 過 程 中 的 一 切 費用 并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 乙 方 作 為 項 目 方 負 責 項 目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的 立 項 、材 料 編 制 、 申 報 、 實 現 、 管 理 、 交 易 和 增 值 及 上 述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資 金投 入 及 一 切 費 用 。( 二 ) 甲 方 擁 有 的 本 項 目 合 作 林 地 約 _____畝 ( 包 括 甲 方 現 有 或 合作 控 股 、 參 股 的 林 木 資 源 , 具 體 面 積 、 范 圍 以 雙 方 現 場 核 定 為 準 ) 。( 三 ) 本 合 同 項 目 合 作 期 限 為 三 個 減 排 計 入 期 , 第 一 合 作 期 為 貳第 2 頁 共 9 頁拾 貳 年 整 ( 含 申 報 期 兩 年 ) 。 自 本 合 同 簽 訂 生 效 之 日 起 八 至 二 十 四 個 月內 , 乙 方 必 須 完 成 項 目 立 項 和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核 報 ( 因 甲 方 不 能 及 時 提供 申 報 項 目 材 料 除 外 ) 。若 本 項 目 符 合 現 行 國 家 相 關 政 策 規 定 , 相 應 的 碳 匯 指 標 可 追 溯 至國 家 相 關 政 策 規 定 的 時 點 起 算 進 行 開 發 本 合 同 的 期 限 與 追 溯 至 國 家 政策 規 定 時 點 無 關 。( 四 ) 甲 方 承 諾 不 再 對 本 合 同 項 目 自 行 開 發 或 與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進 行 合 作 。 在 實 現 首 個 減 排 計 入 期 的 合 作 的 前 提 下 , 雙 方 繼 續 本 項 目后 續 計 入 減 排 期 的 合 作 事 項 , 否 則 本 項 目 合 作 的 所 有 約 定 自 行 終 止 。( 五 ) 本 項 目 由 乙 方 或 乙 方 的 子 公 司 作 為 主 體 進 行 開 發 、 管 理 及交 易 , 產 生 的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為 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約 定 比 例 共 同 占 有 ,實 現 的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由 購 買 方 支 付 到 甲 乙 雙 方 指 定 的 銀 行 賬 戶 或雙 方 的 聯 名 帳 戶 ( 留 甲 乙 雙 方 印 簽 和 信 息 ) 后 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第( 二 ) 款 約 定 比 例 分 享 。第 二 條 甲 方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 甲 方 有 權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第 ( 二 ) 款 約 定 比 率 享 有 因 本 合同 履 行 而 實 現 的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 二 ) 甲 方 應 積 極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 包 括 以 下 相 關 工 作 ;1.甲 方 積 極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相 關 的 工 作 , 并 對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的 實現 以 及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益 的 實 現 提 供 必 要 的 條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為 實 現 本 合 同 目 的 而 需 要 的 合 同 項 目 文 件 、 材 料 數 據 和 信 息 ;2.甲 方 將 為 履 行 以 上 約 定 專 門 指 定 負 責 協 調 信 息 、 材 料 提 供 的 聯系 人 。3.甲 方 應 提 供 造 林 、 營 林 總 體 規 劃 方 案 , 近 十 年 二 類 資 源 調 查 報告 , 造 林 種 植 樹 種 、 驗 收 情 況 報 告 及 申 報 項 目 立 項 所 需 材 料 和 上 述 材第 3 頁 共 9 頁料 編 制 費 用 等 。4. 甲 方 應 在 本 合 同 簽 署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按 乙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申 報立 項 和 林 業 碳 匯 核 報 資 料 。 否 則 合 作 期 限 順 延 且 甲 方 不 能 追 究 乙 方 在兩 年 內 不 完 成 項 目 申 報 的 責 任 。第 三 條 乙 方 權 利 與 義 務( 一 ) 乙 方 負 責 項 目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立 項 、 材 料 組 織 、 申 報 、 實 現 、管 理 、 銷 售 和 增 值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資 金 投 入 及 費 用 。( 二 ) 乙 方 負 責 項 目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的 立 項 、 材 料 組 織 、 申 報 、 實現 、 管 理 、 銷 售 和 增 值 過 程 中 的 工 作 ,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實 現 和 管 理初 評 項 目 合 格 性 和 可 行 性 判 斷 減 排 量 預 估 ; 考 察 項 目 與 相 關 政策 、 法 律 、 法 規 的 兼 容 性 ; 檢 查 項 目 基 本 數 據 資 料 并 提 出 具體 開 發 進 程 建 議 ;設 計 數 據 收 集 , 包 括 提 出 編 寫 文 件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數 據 清 單 ; 提出 利 益 相 關 方 意 見 調 查 表 、 訪 談 計 劃 等 調 研 要 求 ; 提 出 相 關技 術 、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法 律 、 法 規 、 政 策 和 規 劃 方 面 的 要 求 ;項 目 設 計 文 件 編 制 。審 定 確 定 審 核 的 第 三 方 審 定 機 構 并 簽 訂 審 定 合 同 ;協 助 甲 方 準 備 審 定 文 件 , 包 括 公 示 文 件 和 現 場 審 定 時 需 要提 供 的 文 件 、 及 整 個 審 定 過 程 中 審 定 機 構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赴 現 場 應 對 現 場 審 定 ;負 責 解 答 審 定 機 構 提 出 的 問 題 并 根 據 審 定 機 構 的 要 求 進 一步 協 助 準 備 文 件 、 調 整 項 目 文 件 內 容 ;注 冊 或備 案 負 責 回 答 碳 匯 資 產 開 發 項 目 審 批 機 構 提 出 的 問 題 , 并 根 據 其要 求 進 一 步 協 助 準 備 文 件 、 調 整 項 目 設 計 文 件 內 容 ;第 4 頁 共 9 頁監 測 制 定 監 測 計 劃 并 指 導 甲 方 按 計 劃 實 行 監 測 ;預 核 證 ;編 寫 監 測 報 告 ;核 證 確 定 核 證 的 第 三 方 核 證 機 構 并 簽 訂 核 證 合 同 ;協 助 甲 方 準 備 核 證 文 件 , 包 括 公 示 文 件 和 現 場 核 證 時 需 要提 供 的 文 件 、 及 整 個 核 證 過 程 中 核 證 機 構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赴 現 場 應 對 現 場 核 證 ;負 責 解 答 核 證 機 構 提 出 的 問 題 并 根 據 核 證 機 構 的 要 求 進 一步 協 助 準 備 文 件 、 調 整 監 測 報 告 內 容 ;銷 售 和 增 值銷 售前 期 計 算 減 排 期 內 碳 匯 資 產 收 益 、 平 均 年 收 益 ;協 助 確 定 碳 匯 資 產 的 銷 售 和 增 值 方 式 ;銷 售 盡 職 調 查 協 助 進 行 財 務 、 法 務 、 文 件 和 現 場 的 盡 職 調 查 并 盡力 爭 取 項 目 合 格 通 過 調 查 ; 應 對 調 查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合 同 條 款 提 供 合 同 條 款 的 法 律 咨 詢 和 合 同 審 閱 服 務 ; 包 括 合作 意 向 書 、 合 作 備 忘 錄 、 減 排 量 購 買 協 議 等 合 同 ;收 益 協 助 甲 方 開 設 碳 匯 資 產 收 益 接 受 賬 戶 ; 并 預 留 甲 乙 雙 方 印 鑒 ,共 管 資 金 支 出 ;督 促 買 方 付 款 、 核 實 款 項 ;提 供 財 務 、 稅 務 、 匯 率 風 險 等 方 面 的 咨 詢 服 務 ;協 助 甲 方 交 納 碳 匯 項 目 主 管 機 構 的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等 ( 如 有 ) ;協 助 甲 方 交 納 稅 費 和 申 請 稅 費 的 減 免 。( 三 ) 在 勤 勉 地 完 成 本 合 同 第 三 條 第 ( 一 ) 款 及 第 ( 二 ) 款 約 定 的工 作 內 容 后 , 乙 方 有 權 獲 得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第 ( 一 ) 款 約 定 比 例 的 收 益分 成 。第 四 條 收 益 分 成 及 支 付 方 法( 一 ) 甲 乙 雙 方 協 商 約 定 本 項 目 所 獲 得 的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按 如 下第 5 頁 共 9 頁比 例 分 配 ( 收 入 應 繳 的 稅 費 各 自 負 擔 ) 1.本 項 目 第 一 計 入 期 限 內 甲 方 享 有 總 收 益 的 ( 大 寫 百 分之 ) ; 乙 方 享 有 總 收 益 的 ( 大 寫 百 分 之 ) 。2.本 項 目 后 續 計 入 期 內 ( 第 二 十 一 年 至 期 滿 ) 按 甲 方 享 有 總 收 益的 ( 大 寫 百 分 之 ) , 乙 方 享 有 總 收 益 的 ( 大 寫 百 分之 ) ( 如 因 國 家 相 關 政 策 發 生 變 化 , 雙 方 共 同 友 好 協 商 ) 。( 二 ) 甲 乙 雙 方 應 在 收 到 每 筆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后 ( 以 林 業 碳 匯資 產 收 入 款 到 達 甲 乙 雙 方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或 雙 方 聯 名 銀 行 賬 戶 為 準 ) 的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雙 方 分 配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第 1 款 的 收 益 分 成 。第 五 條 一 般 性 約 定( 一 ) 甲 方 不 可 撤 銷 的 確 認 甲 方 對 該 合 作 項 目 的 權 屬 不 存 在 任何 法 律 上 的 瑕 疵 , 甲 方 有 權 開 展 本 合 同 項 目 的 合 作 。 合 作 期 限 執 行 本合 同 第 一 條 第 ( 三 ) 款 之 約 定 。( 二 ) 在 合 作 期 限 內 , 甲 方 有 權 自 主 選 擇 和 決 定 林 地 的 開 發 建 設單 位 , 安 排 林 地 種 植 和 開 發 建 設 事 宜 , 但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損 害 或 者 可 能損 害 該 合 作 項 目 或 乙 方 利 益 的 行 為 ,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妨 礙 或 者 可 能 妨 礙該 合 作 項 目 實 施 的 行 為 , 甲 方 可 按 原 造 林 計 劃 和 林 場 規 劃 方 案 進 行 合理 的 砍 伐 和 種 植 。 甲 方 砍 伐 后 應 及 時 補 種 , 防 止 林 業 碳 匯 指 標 滅 失 。( 三 ) 甲 方 因 種 林 造 林 項 目 開 發 、 建 設 、 承 包 、 加 工 、 運 營 管 理等 所 發 生 的 任 何 債 權 債 務 或 糾 紛 , 均 由 其 自 行 承 擔 和 負 責 解 決 , 甲 方及 任 何 第 三 方 均 無 權 向 乙 方 進 行 追 索 。( 四 ) 甲 方 經 營 實 體 性 質 的 變 更 、 林 地 的 種 植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變更 均 不 影 響 正 式 協 議 的 執 行 。( 五 ) 乙 方 有 權 對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林 業 項 目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 若 項 目未 能 通 過 乙 方 的 盡 職 調 查 , 則 乙 方 有 權 對 該 項 目 不 進 行 林 業 碳 匯 資 產開 發 , 且 無 需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第 6 頁 共 9 頁( 六 ) 本 合 同 項 下 任 何 條 款 可 以 經 過 雙 方 協 商 后 , 通 過 補 充 協 議的 形 式 進 行 調 整 。第 六 條 違 約 責 任( 一 ) 甲 方 違 反 本 合 同 規 定 , 在 合 作 期 限 內 , 以 合 作 項 目 的 名 義從 事 損 害 乙 方 利 益 的 活 動 而 給 乙 方 造 成 損 失 的 , 由 甲 方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乙 方 以 本 合 作 項 目 的 名 義 從 事 損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活 動 , 由 乙 方 承 擔 賠 償責 任 。( 二 ) 若 未 經 乙 方 書 面 同 意 , 甲 方 對 本 合 同 項 目 自 行 開 發 或 與 任何 其 他 第 三 方 進 行 合 作 , 則 甲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約 定 乙 方 享 有 的 收益 賠 償 乙 方 , 此 外 再 加 本 合 同 項 目 林 地 數 量 ( 畝 ) *50 元 /畝 作 為 違 約金 , 兩 項 合 計 作 為 總 賠 償 款 支 付 給 乙 方 。( 三 ) 甲 方 應 及 時 并 真 實 有 效 地 為 乙 方 提 供 合 作 項 目 進 行 林 業 碳匯 資 產 管 理 所 需 的 一 切 數 據 、 信 息 、 資 料 和 文 件 , 有 關 規 定 禁 止 提 供的 除 外 。 由 于 甲 方 的 故 意 致 使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真 實 、 數 據 和 信 息 不 準 確 ,從 而 導 致 該 項 目 無 法 完 成 在 審 批 注 冊 備 案 和 減 排 量 簽 發 備 案 的 , 由 甲方 承 擔 相 應 的 不 利 后 果 。( 四 ) 林 業 碳 匯 實 現 收 益 過 程 中 , 甲 方 除 本 合 同 第 一 條 第 ( 一 )款 和 第 二 條 ( 甲 方 權 利 和 義 務 ) 約 定 的 義 務 和 費 用 外 , 甲 方 不 再 承 擔任 何 其 他 費 用 。( 五 ) 在 完 成 林 業 碳 匯 申 報 后 , 在 銷 售 過 程 中 , 如 合 作 的 一 方 不同 意 銷 售 , 則 雙 方 應 在 15 個 工 作 日 內 簽 署 補 充 協 議 明 確 按 約 定 分 配 比例 分 割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 分 割 后 的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雙 方 自 行 處 置 。 如 一 方既 不 同 意 銷 售 , 又 不 同 意 分 割 , 須 雙 倍 賠 償 對 方 的 經 濟 損 失 。( 六 ) 任 何 一 方 單 方 面 解 除 協 議 、 違 約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規 定 的 義務 和 責 任 給 對 方 帶 來 的 一 切 經 濟 損 失 , 由 解 除 協 議 方 或 違 約 方 承 擔 賠償 責 任 。第 7 頁 共 9 頁( 七 ) 在 該 合 作 項 目 獲 得 第 一 批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收 入 前 , 如 果 不 是由 于 甲 方 重 大 過 失 導 致 項 目 無 法 完 成 在 國 內 外 的 審 批 注 冊 備 案 和 減 排量 簽 發 備 案 的 , 乙 方 無 權 要 求 甲 方 償 還 已 支 付 的 任 何 開 發 費 用 。( 八 ) 乙 方 應 及 時 完 成 合 作 項 目 的 開 發 并 適 時 對 工 作 任 務 進 行 調整 修 改 , 如 由 于 乙 方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過 失 導 致 項 目 開 發 延 誤 , 且 未 能 及時 進 行 調 整 修 改 , 并 最 終 導 致 項 目 開 發 失 敗 , 無 法 完 成 項 目 國 內 外 審批 注 冊 和 減 排 量 核 證 的 , 甲 方 有 權 終 止 本 合 同 , 可 自 行 或 選 擇 第 三 方進 行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合 作 開 發 。( 九 ) 甲 方 和 乙 方 因 本 合 同 發 生 糾 紛 , 或 甲 方 因 本 合 同 與 其 他 機構 發 生 糾 紛 時 , 處 理 糾 紛 的 依 據 是 適 用 中 國 大 陸 的 法 律 和 法 規 。第 七 條 保 密 條 款( 一 ) 對 于 所 有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關 合 作 項 目 的 保 密 信 息 資 料 ,未 經 甲 方 許 可 , 乙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 但 在 向 國 家 有 相 關 部 門 申 報 、第 三 方 審 計 、 第 三 方 機 構 審 定 核 證 等 有 關 項 目 開 發 及 審 批 過 程 和 審 批程 序 中 需 要 公 開 時 除 外 。( 二 ) 未 經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將 乙 方 編 制 的 項 目 設 計 文 件 及 其內 容 進 行 披 露 , 或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三 ) 對 于 涉 及 該 合 作 項 目 的 重 要 商 務 條 件 與 合 同 條 款 的 信 件 往來 、 商 務 談 話 、 談 判 內 容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具 體 內 容 , 甲 乙 雙 方 將 共 同 承擔 保 密 義 務 , 未 經 對 方 許 可 , 甲 乙 各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本 合 作 項 目開 發 過 程 中 的 任 何 材 料 與 文 件 。( 四 ) 本 保 密 條 款 將 在 本 合 同 終 止 之 日 起 兩 年 內 繼 續 有 效 。第 八 條 免 責 條 款 和 不 可 抗 力( 一 ) 由 于 國 際 國 內 相 關 規 則 處 于 變 動 之 中 , 而 且 項 目 開 發 過 程中 存 在 許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 如 因 項 目 本 身 不 符 合 有 關 國 際 國 內 相 關 規 定 ,或 政 府 命 令 和 通 告 禁 止 實 施 , 或 者 由 于 聯 合 國 執 行 委 員 會 政 策 變 化 以第 8 頁 共 9 頁及 方 法 學 的 改 變 、 調 整 、 撤 銷 等 原 因 , 或 者 其 他 不 可 預 見 和 不 可 抗 拒等 因 素 , 若 雖 經 雙 方 盡 最 大 努 力 后 仍 無 法 繼 續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雙 方 友好 協 商 共 同 簽 署 合 同 終 止 協 議 , 甲 乙 雙 方 均 無 需 向 對 方 承 擔 違 約 責任 。 ( 二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受 諸 如 戰 爭 、 自 然 災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影 響而 無 法 繼 續 履 行 協 議 時 , 受 影 響 方 應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發 生 后 7 個 工 作日 內 立 即 通 知 對 方 , 并 于 事 故 發 生 后 20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供 有 法 律 效 力 的書 面 證 明 文 件 供 對 方 確 認 。( 三 ) 在 確 認 發 生 如 政 策 變 動 、 資 源 因 災 害 一 次 性 滅 失 等 不 可 抗力 情 形 的 情 況 下 , 甲 乙 雙 方 應 秉 承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對 協 議 的 履 行 進 行調 整 。 如 經 過 調 整 后 仍 不 能 夠 實 現 戰 略 合 作 的 目 的 , 則 任 何 一 方 均 可在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后 終 止 本 合 同 。第 九 條 林 地 轉 讓 條 款( 一 ) 如 甲 方 及 其 社 員 把 合 作 范 圍 內 林 業 項 目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部 分或 整 體 轉 讓 給 第 三 方 , 則 甲 方 應 提 前 50 個 工 作 日 書 面 告 知 乙 方 。( 二 ) 甲 方 及 其 社 員 須 保 證 第 三 方 同 意 承 繼 本 合 同 權 利 義 務 , 項目 權 利 義 務 轉 移 給 第 三 方 , 本 合 同 項 下 各 項 條 款 對 受 讓 方 繼 續 發 生 法律 效 力 。 甲 方 應 當 協 助 受 讓 方 與 乙 方 簽 署 關 于 本 合 同 的 補 充 條 款 或 另行 簽 訂 新 協 議 , 以 保 證 乙 方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第 十 條 效 力 分 割 條 款本 合 同 項 下 任 何 條 款 , 無 論 是 當 事 人 協 商 修 改 , 還 是 法 院 判 決 部分 無 效 , 均 不 影 響 其 余 部 分 的 效 力 。第 十 一 條 協 議 期 限 與 爭 議 解 決( 一 ) 本 合 同 甲 乙 雙 方 簽 字 蓋 章 之 日 起 開 始 生 效 實 施 。( 二 ) 本 項 目 的 爭 議 事 項 由 雙 方 通 過 友 好 協 商 解 決 。 如 果 協 商 不成 , 因 本 項 目 引 起 的 或 與 本 項 目 有 關 的 任 何 爭 議 , 雙 方 均 可 向 甲 、 乙第 9 頁 共 9 頁雙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三 ) 本 合 同 壹 式 肆 份 , 甲 方 持 壹 份 , 乙 方 持 叁 份 。 乙 方 自 協 議生 效 之 日 起 開 展 項 目 投 資 和 立 項 申 報 。第 十 二 條 特 別 約 定 ( 一 ) 若 在 合 作 期 間 , 林 權 所 在 地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乙 方 在 當 地 注 冊項 目 公 司 辦 理 立 項 備 案 的 , 則 由 乙 方 設 立 子 公 司 來 承 擔 本 合 同 權 利 義務 。 ( 二 ) 在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交 易 之 前 , 林 業 碳 匯 資 產 由 乙 方 管 理 。( 本 頁 以 下 無 正 文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簽 署 日 期 年 月 日簽 署 地 點 本內容由公益性質的“碳學會”微信公眾號從網絡搜集整理旨在傳播更多專業知識普惠大眾,助力中國碳市場快速發展免責聲明一、我們收錄的所有資料均來自于互聯網,其中主要來自國家發改委、各地方發改委、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所、NGO、各碳資產管理公司、易碳家-中國碳交易網、中國碳排放交易網等官方網站上發布的正式文件,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其網站所有,我們雖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權信息,但由于諸多原因,可能導致無法確定其實際來源,請原作者原諒如果您對這些資料的歸屬存有異議,請立即通知“碳學會”,情況屬實,我們會第一時間予以刪除,看著“碳學會”真誠的小眼神,絕對不是故意侵犯原作者版權的哦如果您有優秀的內容,“碳學會”也會幫您在公眾號進行擴散推薦。二、我們搜集的網絡資料僅為資源共享、學習參考之目的,很難對其可用性、準確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承諾與保證。無法對任何由于使用或無法使用我們提供的材料所造成的損失負任何責任。三、搜集的這些資料版權均歸原作者所有,未經原版權作者許可,任何人不得擅作他用您可以復制、轉載和傳播本內容的任何信息,但務必在轉載時注明來源,尊重其知識產權,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